
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未向异议人提供原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且多次转让未告知债务人,违反《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2. 证据造假: 债权人主张年利率仅为7.8%,但实际综合利率达36%,虚构“单保费”并隐瞒剩余费用(如1052.8元、846元),构成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变相收取的利息应计入综合成本,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未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错误执行。要求涧西区人民法院核实真是有效证据并解除对本人冻结要求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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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