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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分配商家 红星美凯龙


2025年3月16日,本人于湖南国际会展中心芒果馆安团举办的家博会上,向贵商行订购了两张芝华仕头等舱规格883真皮单人沙发,货款共计4800元,并已当场付清。双方约定于2025年4月25日送货到家。 二、问题描述 1. 货不对板:收到的货物中,其中一个沙发包装标识为电商绅士沙发,款式为DsE - 30393m,与本人订购的芝华仕头等舱规格883真皮单人沙发款式完全不符,严重违反双方约定。 2. 质量瑕疵:两个沙发内件存在多处破损伤痕,一个内装饰有明显脚印,此类情况表明商品在运输、存储或生产过程中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商品正常使用与美观。 3. 规格不一:两个沙发大小不一致,且标签上的规格名称、出厂日期等信息均不相同,这不仅不符合商品正常销售标准,也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上述问题均有预订单、送货单及现场拍摄照片为证,证据确凿。在发现问题后,本人当即与贵商行销售员取得联系,对方仅表示更换一个沙发,但此解决方案并未充分考虑到本次交易给本人带来的诸多损失与不便,无法满足本人合理诉求。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贵商行交付与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贵商行交付与约定不符商品的行为,涉嫌欺诈,本人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四、索赔诉求 1. 退货退款:本人要求贵商行全额退还本人已支付的货款4800元,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全部物流费用。 2. 赔偿损失:因本次商品问题,给本人带来了时间、精力上的损失,以及可能因重新选购、等待新商品所产生的不便。本人要求贵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本人商品价款三倍,即144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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