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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行没有提供可报销的行程单;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正义喵 发布于 2023年12月01日 23:51
  • 17370163780
  • 智行火车票客服
  • 发票问题
  • 速处理,提供正确行程单与发票
  • 2579元
  • 投诉已完成
正义喵 评价 12-03 11:15:08


正义喵 确认完成 12-03 11:15:08


正义喵 补充投诉 12-02 14:20:26

智行依旧不肯提供由收款方“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客服来电说“我们这边不能开具发票”,我一再坚持需要开具由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对方客服大放厥词说“与您沟通无果”,并且拒绝提供发票。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既然是正规公司,为何收了款不肯直接提供发票而需要由他方提供?是不是不想为此纳税,如此不履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此事下周将进一步上报国家税务部门。也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智行这种再三坑骗消费者,欺骗国家的行为理应要付出代价!


智行火车票
回复 12-02 13: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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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喵 补充投诉 12-02 13: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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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行火车票客服
回复 12-02 1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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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喵 补充投诉 12-02 0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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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商家处理中 12-02 00:09:17

已分配商家 智行火车票客服


黑猫消费者服务平台 审核通过 12-02 00:09:17


正义喵 于黑猫投诉平台发起 12-01 23:51:32

本人在智行火车上分别购买了8月8日西安到福州、8月22日福州到西安的飞机票,两次机票收款方均为“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月5号,我在满足航班公司要求“开具行程单不能超出起飞后一个月”的情况下,向智行方申请提供报销凭证。然而,8月8号的订单,智行并非提供行程单,而是邮寄过来一张旅行社的发票,我并未通过旅行社购买的机票,为何会是旅行社给我开具发票?没有行程单、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均导致我无法报销该次行程,智行此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民航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的“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8月22日的订单,智行方则提供了一张所谓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面填开单位却是“北京博客商务俱乐部有限公司”,我并未与该单位有任何交易,智行也并未提供其与该单位的合作证明。收款单位与填开单位不一致导致我无法报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智行这种发票开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行为涉嫌代开发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收款方“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既然为“正规”有限公司,为何贵公司收款后却不肯开具由收款方开具的正确的发票?在国家命令禁止偷税漏税的规定下,贵司是否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存在偷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请智行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提供开具方与收款方信息一致的发票,以及填开单位与收款方一致的两次行程单。最后,最为匪夷所思的是,为何两次报销凭证的价格均少于付款价格?8月8的订单付款为1059,发票写的是1050,8月22的付款为1520,发票却只有1450,智行此为是何用意?如果偷税漏税,那么是否应该由国家税务部门介入?希望智行能对此有一定的解释,并且弥补过错,归还我应得的权益,提供两次行程的行程单与发票,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行程单填开单位必须一致,而且价格也希望能对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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